15.“担任法律顾问”是指截止到该次统计时所有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单位的总数;
16.“房地产”是指有关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等方面纠纷由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总数;
17.“反倾销”是指我国某产品被外国政府认为构成倾销,由我国律师代理有关厂商参与调处或应诉的案件总数;
18.“股份制改造”是指律师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有关法律服务的案件总数;
19.“企业破产、清算”是指律师为企业破产、企业清算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总数;
20.“税务代理”是指律师代理企业、个人交纳各种税收而提供服务的案件总数。
(表格略)
“公证工作统计报表”有关说明
封面
报表封面“领导审签”指司法厅(局)的主管领导同志审核、签字;“报送时间”指报表向司法部报出的当日日期;“单位签章”指需加盖司法厅(局)印。表内“盖章”指公管处盖章。报表下方的“校表人”指公证管理处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
一号表:
1.甲表第2项“出证”指公证处已办结出证数;第4项“撤销”指由公证处、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错证(二号表同上)。
2.乙表和丙表之和应等于甲表第2项“出证”数。
3.丙表第9项“劳务合同”包括了“定向培训”以及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有关提供劳务的合同。
4.乙表第15项:“现场监督”是指公证处在某项活动现场进行程序合法性监督的公证事项。包括开奖、房屋分配抽签等民事活动公证。“拍卖”、“招标、投标”等另行统计。
5.乙表第17项指文书副本、译本、影印本、抄本、复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二号表、三号表中相同项目含义相同。
6.乙表第24项中包括婚前财产协议。
二号表:
7.乙、丙、丁表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甲表第2项“出证”数相符。
三号表:
8.乙表和丙表之和应等于甲表第2项“出证”数。
9.甲表“出证”数应等于乙表合计数与丙表合计数相加之和,亦等于丁表的合计数。
四号表:
10.1-16项之和应等于第17项。
六号表:
11.甲表第2-6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
12.乙表第1、2项之和应等于甲表第1项,第4. 5、6项之和应等于第3项,第8、9项之和应等于第7项。
七号表:
13.甲表第2、8、9、10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第3—7项之和应等于第2项,第14、17、20、21、22项之和应等于第1项,第15一16项之和应等于第14项,第18、19项之和应等于第1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