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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国机计生办[1997]6号 1997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央计划生育座谈会议精神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特修订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各部门内部实行层层负责制。对在京直属单位要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四条 各项考核指标要求:
  (一)人口控制目标:(50分)
  1、计划生育率     100%   10分
  2、一胎率       98%   10分
  3、晚婚率       95%以上 10分
  4、晚育率       100%   10分
  5、独生子女领证率   100%   10分
  (二)节育措施目标:(40分)
  1、节育措施落实率   100%   15分
  2、避孕药具发放率   100%   15分
  3、无大月份引产        10分
  (三)宣传教育目标:(40分)
  1、主要节假日组织宣传活动   10分
  2、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基础知识、优生、优育、优教等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四次,宣传教育面达85%以上。             10分
  3、组织在京直属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宣传员培训班。进行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业务知识的学习。            10分
  4、党团员带头响应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号召,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行规定的。 10分
  (四)计划统计目标:(10分)
  1、统计表格合格率、准确率 100% 5分
  2、婚检率         100%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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