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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项目收费检查的通知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后,收费单位继续收费,特别是开展检查时还继续收费的;
  2.在自查阶段不查不报、不通知被收费单位,继续执行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行扩大收费范围的;
  3.在《通知》下达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继续设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等重大收费项目,或按规定程序已设置该类收费项目的地区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报,无故拒交、迟交自查登记表,存在乱收费行为的;
  5.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
  6.其它严重乱收费行为。
  六、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全国建设项目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监察部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实施。
  检查工作分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检查结果验收阶段。自查阶段为1997年6月15日至6月3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结果验收阶段为1997年9月1日至9月15日。省级物价部门应对本地区的检查结果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各地要组织力量选择若干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检查期间,国家计委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
  七、建章建制
  各地在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抓紧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巩固整顿检查建设项目收费的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向社会公布之前一个月,各地应当按规定将上述公布事项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经认定没有异议后,方可正式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收费负担卡或商品房建设项目收费监审制度等。要落实好代收代缴建设项目收费审核制度,以增加收费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
  八、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行动,研究布置检查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二)鉴于建设项目收费专项检查的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和调查摸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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