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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临沂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临沂会计师事务所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7年1月17日)


山东临沂会计师事务所:
  1996年8月,我会在调查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你所涉嫌违规。经过进一步调查,现已查实:你所在为渤海公司1996年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引用不具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资料,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所述“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你所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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