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近年来,在《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指导下,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在经历了几年理论和实践的积极探索后,已进入一个比较平稳、健康的发展时期。新的毕业生就业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正在逐步形成。因此,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各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这一原则和我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拟发)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199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全国有一部分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学生即将毕业。这部分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式:按照现行的高校管理体制,国家教委所属院校毕业生根据国家的需要面向全国就业;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可以根据本行业和本系统的实际需要,规定在本行业或本系统范围内自主择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院校毕业生,是否限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自主择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二、为了保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已实行招生“并轨”的高校要继续落实和完善与此相配套的教学、学籍管理、奖贷学金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总结经验,研究提出保证国家重点单位急需人才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各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高等学校还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以学校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通过完善的信息服务和就业指导与咨询,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的信息交流和双向选择的机会,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实现毕业生资源配置和实现高等教育劳动价值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