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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取消电话网上加装数据终端传递数据收取月使用费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取消电话网上加装数据终端
传递数据收取月使用费的通知
(1997年5月7日)
邮电部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取消电话网上加装数据终端传递数据收取的月使用费,通信费仍按原规定收取。用户在电话网上加装数据终端传递数据,需到当地营业部门办理并机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并机登记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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