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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家公务员职位
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


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司、处级公务员,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其中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在不同司局处室之间轮岗。
  二、在部分重要和较为敏感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不论是否担任领导工作,均应重点实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三、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可以和干部交流工作结合起来。对需要轮岗的公务员也可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特派员办事处、驻外经商机构工作,或者到地方挂职锻炼。
  四、担任各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组织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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