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加强银企合作,开创银企合作新方法,根据《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会计制度》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与四川航空公司签署的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为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票款结算业务的协调行,负责与川航签订合作协议,协调各有关行与川航所属各营业部的票款结算及对帐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为代办行。负责联系、协调与川航的票款结算具体事宜,管理票款的集中汇缴以及与各有关行的票款结算及对帐。
川航所属营业部的开户行为川航票款结算业务承办行。负责票款的收集、报帐、直接划缴以及签订直接划缴协议(见附式一)。
第三条 代办行为川航开立“票款汇缴收入专户”,核算各承办行直接划缴的票款收入;承办行为川航所属各营业部开立“票款收入专户”,核算各营业部票款收入,开立“经费结算基本帐户”,核算各营业部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承办行均应采取上门收款方式,上门收款时应严格按《
中国建设银行上门收款、送款和接单、送单业务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第五条 承办行向代办行汇缴票款收入的日期为周二,遇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承办行的会计部门于汇缴日的前一天(遇节假日顺延),根据“票款收入专户”的余额编制“帐户报告表”(见附式二)一式两份送信贷部门,并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四川航空公司票款结算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进行划缴。
第七条 汇缴日上午,各承办行会计部门按“电子汇划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使用加急的方式将应缴票款划入代办行“票款汇缴收入专户”。
第八条 代办行、承办行信贷部门应建立有关的辅助登记簿,并应定期与川航及所属营业部对帐(格式见附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