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和《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将我委制定的《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
二、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
国家教委办公厅
1997年01月31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补充到高等学校的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和《
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对象为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第三条 岗前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师资(高师)培训中心或本地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具体承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