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各项建设配套条件(指土地征用、水、电、汽、原辅材料、运输、销售渠道、环境保护等)均已基本具备,技术上可行。
6.经贷款评估测算,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且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落实。
7.借款人资信较好,有相应的资产作抵押,或有其他实力较强、信用较好的经济法人对贷款作担保,或能提供其他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8.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决议和出具办理借款授权书。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对生产性项目发放的专项贷款,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对基础设施项目发放的专项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八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专项贷款自贷款之日起按季结息和收息。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收入来源的,经批准可以缓期收息,但应收未收的利息,要计收复利。如遇利率调整,按现行管理办法,对于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实行一年一定。
第六章 贷款审核、批准、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专项贷款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于每年年初,由各地方计(经)委、台办、分行对提出专项贷款申请的企业共同进行审查筛选,由地方台办根据国家对台政策和对台工作的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清单,并按照项目对对台工作的重要性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由地方计(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核,由分行按照有关银行贷款条件和程序评估审查项目,经协商一致后,三家联名行文,于每年三月底前共同申报至国家计委、国台办、中国银行总行,截止时间过后总行原则上当年不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对于贷款申请额度在分行贷款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在申报前必须由分行完成正式的项目贷款评估工作,评估通过后,由地方计委、台办、分行联名申报。此类项目经国家计委、国台办、中国银行总行共同确定列入本年度的台资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并下达后,由分行办理贷款批准、发放手续并报备总行,原则上各地方不能再行调整项目。
对于贷款申请额度超过分行贷款审批权限的项目,在地方计委、台办、分行联名申报的同时,须由分行按照中国银行对分行权限以上贷款项目的上报审批要求,将全套项目评估审批材料报至中国银行总行,经中国银行总行评审通过后,由国家计委、国务院台办、中国银行总行共同确定列入本年度的专项贷款项目清单并下达,由中国银行总行批复贷款,由分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对专项贷款的评估审批须由中国银行按照《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国银行有关专项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专项贷款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