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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
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7]国土(籍)字第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高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土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制止非法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
  一、限期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各地要结合中发[1997]11号文件的宣传,作好必要的工作准备,在7月30日前发布通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
  (二)企业改制后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企业改组、改造涉及土地权属变更而未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拍卖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四)联建房屋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办企业,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
  (七)继承、受赠、买卖房屋涉及土地权属变更,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八)土地管理部门已开始为通过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而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产权人未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九)购买商品房,未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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