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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出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若干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出具固定资产
项目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若干规定
(1997年7月8日)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和承诺函,是我行应业主(或有关单位,下同)要求,对固定资产项目表示贷款意向或贷款承诺的书面文件。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适用对象
  1.对业主只提出固定资产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下同),尚待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经我行初步审查同意贷款时,可对外提供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
  2.对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业主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固定资产项目,由我行调查评估后,经审查同意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时,可对外提供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承诺函。经审查批准已承诺的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发放时一般不再另行审批。
  3.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只表明贷款意向,不得约定贷款额等责任条款。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承诺函则应明确贷款额。
  二、出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原则
  1.对外提供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函应按照信贷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和业主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或评估,在审查后基本确定项目可行、业主有能力实施该项目建设、贷款本息可按期收回的前提下方能提供。
  2.贷款意向书和承诺函只能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含准一级分行,下同)对外提供。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不同效力、贷款责任和适用对象,贷款意向书原则上由一级分行审查,但拟对项目提供固定资产贷款超过3亿元的,应报总行固定资产信贷部审查同意后方能对外提供;贷款承诺函按照总行授权授信制度规定的贷款审批程序执行。
  3.贷款意向书应在确定我行拟提供贷款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出具。贷款承诺函在明确承诺贷款时,应有必要的附加条件。
  4.贷款意向书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决定是否贷款时止。贷款承诺函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时止。
  5.业主未能满足提供贷款意向书和承诺函时约定的条件,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方案调整或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时,对已开出的贷款意向书和承诺函应重新确认。
  三、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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