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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
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6日 国税函[1997]第3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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