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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4、由煤炭部牵头,各有关部委参加,组成联合指导检查组,赴重点产煤省(区、市)检查指导整顿工作。
  第三阶段,复查验收
  1、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查验收,并写出专题报告,一式六份,于1997年11月10日以前报送煤炭部。
  2、煤炭部会同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组织人员对重点产煤省(区、市)的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五、组织领导
  1、为了加强对全国煤炭生产秩序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煤炭部会同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成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煤炭部,负责整顿的日常工作。
  2、各地要成立整顿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的整顿工作。
  3、《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所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地方政府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认真履行依法整顿的职责。
  六、工作要求
  1、落实扶持政策。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一个关键就是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煤炭部正在积极申请建设重点产煤县的导向性贷款,以加快骨干矿井的联合改造,帮助提高乡镇煤矿的整体素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认真制订和落实有关经济政策,特别是要落实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用政策;要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乡镇煤矿企业的负担,保证必要的投入,提高规模效益。
  2、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整顿生产秩序的目的、意义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的执法犯法案件和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的处理,要公开曝光,扩大影响,增强法律的威力,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3、健全整顿工作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立即着手制定工作计划,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主要领导人负责,建立整顿工作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要强化县、乡两级对整顿工作应负的责任,并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未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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