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法、依法整顿。坚决执行《
煤炭法》、《
矿产资源法》和《
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贯彻落实劳动部、煤炭部、农业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
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43号)及有关部门的规章,严格依法办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煤炭赋存条件的煤矿企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提出相应的整顿、改造、联合、提高的标准,保证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3、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集中力量,重点清理整顿无证非法开采的乡镇煤矿,特别是无证非法开采的个体煤矿和在国有煤矿井田内滥采乱挖、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抓住影响面广、问题集中的地区进行整改,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整顿工作的全面开展。
4、综合治理,反对腐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整顿生产秩序与的反腐倡廉结合起来,认真执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的各项要求。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及其干部职工参与办矿,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要限期与所办煤炭企业脱钩,使其独立经营。要坚决查处生产经营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及集体利益和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
二、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同所有制、不同投资方式开办的各类煤矿。
整顿的重点:
1、无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私营、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经营的煤矿,以及收买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
2、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无采矿许可证煤矿和有采矿许可证而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的煤矿。
三、整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