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
(1997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经贸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矿厅、监察厅、总工会、总后军矿局、司法部劳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持续发展,煤炭产量大幅度提高,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煤炭工业的发展十分关心作出了许多重要指示,多次强调要依法管好办矿秩序,并颁发了有关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应该看到煤炭工业在发展过程中,非法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煤炭资源、买卖和出租转让采矿权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然突出,破坏了煤炭资源,侵害了合法煤炭企业的权益和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孳生了腐败现象,且不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了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规范煤炭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好开办煤矿失控、资源浪费严重和安全状况不好等主要问题,保障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之际,决定从1997年5月至10月,集中半年时间,开展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十字方针,按照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以保护煤炭资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整体素质为目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管理,落实扶持政策,搞好改造联合,实现产销平衡,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整顿生产秩序涉及到方方面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注重政策引导,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积极引导煤炭企业依法办矿、合法经营;要依法强制关停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矿,制止各种非法、违法的煤炭生产经营行为,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整顿工作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