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变更电视会议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电视会议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现有网络资源的功能,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现将修定后的电视会议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一、电视会议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分钟数计算。在基本收费时间内,省际每点收取500元,省内每点收取400元。超过30分钟的,省际每点每分钟收取10元,省内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
二、对党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优惠,即:召开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地市及以下)电视会议,30分钟收取1万元,超过30分钟,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级电视会议,每点30分钟收取350元,超过30分钟,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