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金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