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

  复查申报程序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办理,并重新交纳申请费用。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并在其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免予检查其质量体系。国家级监督抽查合格,报告有效期在半年之内,实物质量可免予检测,以抽查检验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发证工作结束后,新建或转产的企业,按技监局管发(1989) 367号文的规定,必须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产品鉴定或技术鉴定,向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在批量投产前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有统一截止日期,满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当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做了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对企业及产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者,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本《细则》规定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和包装标牌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
  第二十六条 凡未获准换证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按原国家经委经质[1987]180号文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管发[1989] 367号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质检中心等有关单位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暂停或收回生产许可证。
  一、被举报或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制造伪劣假冒产品者;
  二、降低产品技术标准者;
  三、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四、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者。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该产品的质量总结材料报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份。
  第二十九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