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产品必须具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生产工艺规程或技术文件。
第十条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定与测试手段。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测。
第十二条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企业的质量体系检查必须达到《质量体系考核内容》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换)发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要按统一规定的申请书(格式附后)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逐项正确填写,附件和复印件必须齐全。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简称省,市)冶金厅(局、公司)和省、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3份报质检中心。
第十五条 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质检中心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限期重新填报。
第十六条 质检中心将预审材料报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冶金厅(局、公司)及有关人员组成质量体系检查组。按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的要求,到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检查,井抽取实物样品。样品经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质检中心。
第十七条 质检中心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企业质量体系检查结果的分析报告报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八条 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冶金工业部颁(换)发生产许可证(换证后原生产许可证收回)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 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从通知之日起,给予换证企业3个月、新申报企业6个月的整顿期。整顿期满前1个月,向冶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