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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

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91]1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管理办法》和冶金工业部[1994]冶质字第310号文公布的《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内生产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复查换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冶金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冶金工业部质量监督司。
  第四条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1996]15号文批准,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由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承担。质检中心应对其检测报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设在冶金工业部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第五条 发证(复查换证)产品: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执行的行业标准为《YB/T5017一93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第六条 产品检验的抽样方法、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判定准则均按标准所规定的要求进行。企业可以制定、执行严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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