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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32号 1997年6月23日)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的报告》(宁证发[1997]04号)和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290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59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2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900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986.05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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