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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
有限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委发[1997]43号 1997年7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呈请审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申报材料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7]4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6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该公司总股本为366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20000万股,由伊克昭盟煤炭集团公司持有,占总股本的54.64%;境内上市外资股16600万股,占总股本的45.36%。
  三、公司在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证券管理法规的要求,并在发行上市完成后15日内,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分别将发行、承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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