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
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29号 1997年1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大学税务学院:
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推动税务院校调整办学方向,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
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税收人才需求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由于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税款的征收方式由分散改为集中,税收管理人员需求趋缓;二是在人才需求质量上,一方面对税务公务员学历层次要求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对专业人才的选择,由需求单一的税收专业人才,转为需求外语、法律、计算机、会计等复合型人才。为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快税务院校的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调整税务院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关于办学方向
各院校必须坚持“立足普教,面向成教;立足税务,而向社会”的办学方向,加大税务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力度,打破只为本部门培养人才的观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用人才。
(一)长春税务学院作为面向社会招生的税务本科高等院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办好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同时要按照“九五”规划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并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积极承担面向税务系统的函授本专科教育和地市税务局长、税务师资的培训任务。
(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改革的重点是把办学方向从普通教育为主转移到以成人教育为主上来,主要承担税务公务员的本专科学历教育和培训任务。
(三)辽宁、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在继续办好普通专科教育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并适度发展税务大专函授教育。
(四)税务中等专业学校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可行的普教办学规模,同时要成为各地税务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