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
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管理,多次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窃国有大中型企业器材设施,取缔非法收购站点,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武钢等一批钢铁企业及周边地区整治的成功经验表明,只要下定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是能够管住管好的。但是,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整治力度不大,工作不落实,收购站点过多过滥,收赃销赃等问题,盗窃破坏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突出。这些犯罪活动有的已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导致通讯线路中断,铁塔发生倒塌,危及列车行驶安全,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去年12月,西安市六年级小学生袁军跌入被盗走井盖的下水井里致死,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问题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影响工农业生产,危及群众人身安全,必须下决心解决。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严格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器材设施的犯罪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彻底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审批新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对现有的要下决心砍掉一批,扭转过多过滥的问题。原则上每个县(市)、地级市每个区设1至2家,其他大中城市也要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压缩总量。对贩卖井盖、角铁、电缆等市政、工业设施、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予以没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否则,要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收购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设施、器材、材料的,一律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对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降格处理。今后处理这类问题,原则上不适用罚款。对以出租、买卖、借用等手段获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挂靠物资、供销部门回收企业的,要一律取缔,缴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暂住人口开办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取缔。
二、在企业周边设置禁设区。要以大中型钢铁、油田等企业为重点,以管得住为原则,在企业周边明确划定禁止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区域,一般应在3000米以上。对电力、通讯、铁路等设施周边也要采取适合其特点的禁设措施。对禁设区以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一律予以取缔。今后,公安机关不得在禁设区内批准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