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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
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7]7号 1997年3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湘银办[1997]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境内企业借用境外企业款项,无论是本币还是外币,都构成我国的对外债务,借款及借款利率都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境外企业在华所设办事处,可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外汇购买一定数额的人民币,用于办事处的日常开支和费用,不能用于直接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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