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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连东北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连东北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7]50号 1997年3月5日)


电力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体改委《关于设立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体改发[1992]68号),电力工业部《关于下达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股票发行计划指标的通知》(电计[1996]847号),辽宁省计委、辽宁省证券委员会《关于下达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股票发行额度的通知》(辽计发[1996]664号)及电力工业部《关于报送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申报材料的函》(电政法[1997]60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大连东北热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1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持有382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转为社会公众股128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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