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委发[1997]27号 1997年5月8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H股及上市材料的报告》(中色研字[1997]026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2244.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9423.18万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同时可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第二上市。
二、本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0576.8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江西铜业公司持有127555.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2%;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上饶振达铜材工业集团公司持有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香港国际铜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9%;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6282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1%。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50000万股,其中,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2244.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98%;江西铜业公司、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振达铜材工业集团公司、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国际铜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量不变,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51.022%、0.04%、0.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