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铜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委发[1997]27号 1997年5月8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H股及上市材料的报告》(中色研字[1997]02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2244.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9423.18万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同时可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第二上市。
  二、本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40576.8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江西铜业公司持有127555.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2%;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上饶振达铜材工业集团公司持有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香港国际铜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9%;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6282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1%。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50000万股,其中,新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72244.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98%;江西铜业公司、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振达铜材工业集团公司、湖北黄石金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国际铜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量不变,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51.022%、0.04%、0.02%、0.02%、2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