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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为严格项目实施和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各省、地(市)、县(区、市)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做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者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全面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导不重视,建设资金不落实,不执行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差的,将调整其治理任务和消减补助投资,严重者将取消其重点治理资格,由工作搞得好,效益显著,尚未列入重点治理的县替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

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是国家水土保持改革试点工程,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示范工程。为了加强对重点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各省每年12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工程进行自验,受验的县不得少于总县数的20~30%,每县抽验面积不得少于该县当年防治任务的20%。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各省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验,以此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治理任务、资金管理、预防监督和资料管理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量化为若干条款。详见《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分数。对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制止不力的,减5分;实施第二年,重点治理县未达到部颁预防监督执法试点验收标准的,减10分;地方不能足额匹配并及时安排建设资金的,减10分;治理面积不实、财务账目不清的,减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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