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水利部和国家计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区)成立重点防治工程领导小组,省(区)主管领导任组长,计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是各省项目区的主管机构;各有关地(市)、县(市、区)水利(水保)局是项目的实施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也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正式实施前,各有关部门要逐级签定项目协议书,确定各自的权利、职责、违约责任及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各级都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运行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正常实施和运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计划严格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各地应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要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标准返工。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检自验,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省领导小组进行初验,水利部商国家计委组织进行国家验收。凡国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工程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按照标准补建或整改外,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治理开发任务及投资是否按照批复指标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3)地方匹配资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及时到位;(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违纪问题;(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要求,(6)建设资金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