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要广泛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地方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层次广辟资金来源,增加投入。
第五条 国家安排的建设资金每年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省(自治区)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资金要全部按年度计划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准备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条件、水土流失与治理、社会经济等现状;治理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规划实施范围、时间、规模;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措施以及工程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综合效益分析;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等。
2.项目申请与立项。各重点治理县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报经省(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水利部及国家计委审批。
第七条 各省向水利部报送治理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一式三套,包括规划、图、表和小流域实施规划图等)时,需附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地方配套资金、按期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八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治理县有主管县长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把重点防治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与重点治理相适应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预防监督体系,基层有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各级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专职人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规划的统一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和开展治理工作。
4.保证地方(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按1︰1的比例匹配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群众应自筹一定资金,按规划保证投工投劳。
5.监督执法到位,具有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6.对实施项目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水土保持机构具有自身建设与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