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
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水保[1997]142号)
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水利厅:
为了加强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的管理,经商国家计委,我部制定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水土保持司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同管理试行办法
黄河上中游系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了切实加强重点防治区的治理和开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加强大江大河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点建设工程。作为水土保持改革试点,要通过实施各种改革措施和不断加大力度,加快以水土保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开发,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地区经济,促进群众脱贫致富,使其成为全国水土流失区重点治理开发的典型示范工程。
第二条 本项目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黄河上中游56个重点治理县都要按照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开发项目,以形成综合治理开发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小流域综合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综合治理保存面积达到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率达到80%以上;小流域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和商品率均达到50%以上。人均生产粮食400公斤以上,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年增长30%以上;蓄水保土缓洪效益显著,减沙效益达到70%以上。通过56个重点治理县的建设,以点带面,推动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