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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 计农经[1997]9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性(水利专项)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

  第三条 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工程,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1公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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