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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会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7)386号 1997年7月16日)


水利部:
  你部报送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川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四川省体改委《关于对<四川三峡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定向募集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川体改[1993]45号)及《关于同意四川三峡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川经体改[1996]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四川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并转为社会公众公司的批复》(重府函[1997]159号)、水利部《关于下达1996年度普通股(A股)发行计划指标的通知》(水经济[1997]52号)及《关于报送四川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函》(水经济[1997]56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已托管的272万股内部职工股,按有关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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