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重新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7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信贷资产质量,总行于1995年3月成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总行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生效。原《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工银发〔1995〕45号文)同时废止。
另,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对信贷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做了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谢渡扬
副主任委员:李礼辉、杨凯生
委员:张美林、周载群、牛锡明、张洪有、李晓鹏、
刘志刚、张士明、李林、张建国、范尔钢
秘书长:刘志刚
附: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信贷资产质量,健全总行信贷审批程序和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贷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贷委员会)是协助行长审批贷款、担保和投资项目的机构。
第二条 信贷委员会由主管副行长和有关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信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资金计划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确定1名委员(非信贷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信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信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秘书长所在部门,协助秘书长处理信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总行各信贷部门设立信贷审查小组,负责需经总行信贷部门集体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该部门需报经信贷委员会审批项目的初审。
各信贷审查小组明确1名小组成员为联络员,参与信贷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事务,并与信贷委员会秘书处保持日常联系。
第四条 信贷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是:
(一)审批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报批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单笔1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固定资产单笔0.5亿元以上的贷款。
(二)受理分行上报的对特大型企业核定授信额度的申请及行长认为有必要交由信贷委员会审批的对分行特别授权、授信的申请。
在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授信额度以内,单笔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或出具担保时,在落实有效担保或反担保的前提下,对风险度不超过0.4的,不再逐笔报批。
(三)审批总行各信贷部门以及营业部发放的单笔人民币资金1亿元以上的贷款。
(四)审批国际业务部核批的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单笔1000万美元以上(含等值外币,下同)的外汇贷款。
(五)审批和决定有关部委关于涉及我行固定资产贷款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会签。同意会签的项目,发放贷款时可不再申报。
(六)审批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报批的人民币1亿元以上,美元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项目。
(七)审批全行各种投资项目。
(八)审批在上述各项限额以下,但有权签批人认为有必要提请信贷委员会审批的高风险度贷款、担保。
(九)督促、检查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的贷款、担保、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凡是应当交由信贷委员会审批的事项,总行有关部门或分行应进行初审,写出申请报告,填写审批表(申请报告、审批报表格式见附件),连同项目调查材料各一式15份报送信贷委员会秘书处(其中申请报告、审批表各1份须由申报分行行长、部门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如需增减材料份数,由信贷委员会秘书长决定)。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对象、担保委托人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资格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二)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及利息计收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等;
(三)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所在行业经济规模及总量平衡情况;
(四)投资金额、投资使用方向和投资方式、投资权益、投资回报条件等;
(五)是否办理担保或抵押以及担保人或抵押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办理反担保以及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六)担保金额及期限、索赔方式、履行担保的条件、担保失效的条件、担保收益等;
(七)预测的贷款风险度,对担保、投资的风险分析;
(八)提出申请的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九)申报贷款分行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财务状况;
(十)投资及追加投资的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资本金利润率;
(十一)其他必要的情况。
第六条 信贷委员会受理和审批申请的程序如下:
(一)总行部门的申请报告由信贷委员会秘书长组织信贷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对内容不齐备的报告退由有关部门补充。分行的申请报告由总行有关部门信贷审查小组初审,初审不同意的项目不得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初审同意的项目,由初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信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信贷委员会秘书长一般应在接受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日),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告,并将申请审批报告分发给各位委员审阅。
(二)接受秘书长报告后,由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信贷委员会会议,审批申请报告。
(三)信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每星期五上午8:30为例会时间。
(四)对重要客户的贷款、担保项目采取预报方式,有关分行须提前两个月将重要客户的基本材料报总行归口管理部门,以便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五)信贷委员会会议必须有8名以上(含8名)委员出席。提出申请或负责初审的有关部门的委员必须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分行人员列席会议。信贷委员会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委派其备案代表出席。备案代表应是部门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备案代表人在参加信贷委员会会议时,享有与委员同等的表决权。临时指定的其他代表人可以列席会议,不享有表决权,但有义务介绍有关情况。
(六)提出申请报告或负责初审的部门在会前要准备好审批报告的内容摘要(1000字以内),用于向会议介绍。
(七)信贷委员会审议申请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行多数决定制。信贷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8名以上(含8名)信贷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八)信贷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讨论事项、审批情况和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纪要代表信贷审查委员会在申请审批报表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