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示范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支持为辅。地方各级政府应多方筹集资金支持示范项目的建设。地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小于2∶1。
第八条 国家投入示范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自治区)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落实,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第九条 国家投资部分主要用于购置经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批复同意的各种节水灌溉设备、材料和观测仪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其它类投资(包括生产性管理设施)由地方负责,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投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为确保示范项目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示范项目的建设要区别于一般的节水灌溉工程,按照高起点、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效益和示范作用大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一)技术要求
(1)示范项目所选用的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应属国内先进水平,能够起到示范样板作用,以指导和带动周围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
(2)示范项目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要按水利部制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管理要求
(1)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执行。
(2)要建立健全节水管理组织,培训专业人员上岗,责任落实到人。
(3)要开展气象、土壤、栽培、灌水、产量、投入、效益等基础数据资料的观测、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使示范项目的建设切实起到示范、指导和带动作用,各示范区要注意收集、积累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图片、录像片等资料,搞好宣传和展示等项工作。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水利厅(局)对本省示范项目的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落实示范项目省内各项配套资金,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协调,负责编写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