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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建设
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1997]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及《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

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 440号)第七条及《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6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从1996年起至2000年止,每年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和港口建设费的支出数额中分别定额划出15亿元和3亿元,共计18亿元,作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单位是指利用基金投资的项目,其所在地的省级交通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以及其它特殊指定的单位。
  第四条 基金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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