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15号 1997年6月4日)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证监会《关于呈请审批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7]43号)、《关于呈请提高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股比例的报告》(内证监发字0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提高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股比例的函》(内政函[1997]19号)、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认购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股中国家股可配股份的函》(呼国资函字1号)和《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3009.805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762.2017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12.4518万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155.1520万股,向境内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8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1012.4518万股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应按你公司配股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