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深圳发展
银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7年6月11日)
深圳发展银行: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发展银行原深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深发展证券部)买卖深发展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深圳发展银行以下违规行为:
一、利用深圳发展银行下属的机构帐户买卖深发展股票深圳发展银行从1996年3月4日至1997年4月17日,通过其下属公司深发地产公司、升祥投资公司、建昭投资公司的三个帐户大量买卖深发展股票。深圳发展银行的这一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集中巨额资金,非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深圳发展银行通过深发展证券部在1996年3月至1997年4月期间,累计投入资金31194万元,总计买入深发展股票3061万余股,获非法所得9034万元。
深发展证券部为非独立法人,是深圳发展银行下属的经营单位。深发展证券部买卖深发展股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使用深圳发展银行的资金(含国债)1.68亿元,以及深圳发展银行1996年向深发展证券部增补营运资金9000万元。
深圳发展银行通过深发展证券部炒作深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一条关于“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条第(四)项所述“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