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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深圳发展银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深圳发展
银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7年6月11日)


深圳发展银行: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深圳发展银行原深圳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深发展证券部)买卖深发展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深圳发展银行以下违规行为:
  一、利用深圳发展银行下属的机构帐户买卖深发展股票深圳发展银行从1996年3月4日至1997年4月17日,通过其下属公司深发地产公司、升祥投资公司、建昭投资公司的三个帐户大量买卖深发展股票。深圳发展银行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集中巨额资金,非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深圳发展银行通过深发展证券部在1996年3月至1997年4月期间,累计投入资金31194万元,总计买入深发展股票3061万余股,获非法所得9034万元。
  深发展证券部为非独立法人,是深圳发展银行下属的经营单位。深发展证券部买卖深发展股票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使用深圳发展银行的资金(含国债)1.68亿元,以及深圳发展银行1996年向深发展证券部增补营运资金9000万元。
  深圳发展银行通过深发展证券部炒作深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四十一条关于“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条第(四)项所述“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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