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农药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7年6月13日 化政发[199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有关化工企业:
1997年5月8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16号令,正式颁发了《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发布的第一个农药管理的基本法规,也是加强农药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条例》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国务院对农药工业的重视,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有关化工企业要充分认识
《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落实
《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以此为契机,把农药工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向新的阶段。为了认真做好
《条例》的贯彻,施行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有关化工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条例》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农药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农药工业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对农药登记、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必将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农药行业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有关化工企业要将
《条例》的学习纳入化工“三五”普法规划,下大力气普及、宣传
《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各项规定。农药生产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还可采取集中轮训的办法,对农药管理和生产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促进
《条例》更好、更快地在全行业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