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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取消侨汇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取消侨汇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银行1997年6月24日颁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1994年1月1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实行了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市场调剂汇率的并轨,取消了侨汇券,外汇券也停止流通,中国银行不再代理国家买卖外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明文规定,居民个人可以不结汇。因此,自80年代实行的侨汇按官方汇率结汇、配发侨汇物资供应券、财政部按结汇金额的1%下拨手续费补贴的办法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加之我境内行机构、网点遍及各省、市、区、县,解付侨汇业务委托他行办理的情况已极少发生。故总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解付侨汇手续费。凡1997年已上划侨汇手续费的各行,总行将全部退回。各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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