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交纳易地建设保证金后,持有关批件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三)三年内,如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时,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全部返还建设单位。超过三年,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用于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
  1、作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到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征求意见,由部门人防办公室根据本部门防空袭预案及人防建设计划,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意见表”)。
  2、经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设计方案后,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及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填写的“意见表”,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征求人防工程建设意见,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附件二)。
  3、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立面图、设备层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和通风等设备平面图)及“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到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核。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附地形图),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结构图,风、水、电设计图,人防工程结构计算书(审毕退还),地面建筑立面、剖面和首层、设备层平面图]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送审单”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附件三),作为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5、施工中,如出现设计变更,影响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性能时,需另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
  五、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程序
  1、防空地下室竣工时,建设单位提请部门人防办公室及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进行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无甩项、漏项。确因条件限制,防空地下室需缓建的项目,应具备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批准的缓建证明。
  (2)有关竣工图纸,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等资料基本齐全,施工质量达到要求,无隐患,无渗漏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