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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
  《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
  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
  (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2、因建设用地内的建筑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
  3、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建筑按规定指标地下只能修建局部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4、地基土为岩基、流沙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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