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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的几点意见

“九五”期间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的几点意见


  自1989年国家有关部委和部门设立了特殊教育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以来,这项经费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6)15号)要求,“八五”期间各部门安排的特殊教育补助费在“九五”期间继续安排。根据“九五”期间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发挥补助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九五”期间补助费使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使用原则
  优先补助经济、教育发展较困难地区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及附设特教班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残疾儿童少年、青年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开展;优先补助能够较好解决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寄宿生活费用的地方;扶持特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重点补助项目
  1、普通学校新建特教班;
  2、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
  3、两个以上的县(市)联合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4、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较多的县(市)新建特殊教育学校;
  5、面向全地区(市)招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为扩大招生规模扩建的校舍、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6、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或改办的残疾青年职业教育机构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或社区中举办的残疾人特教班;
  7、其它应予重点扶持的项目。
  三、补助费用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管好用好补助费,做到专款专用;要对补助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其效益;每年要对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材料作为下一年度申请补助项目报告的附件,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国家教委备查。
  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检查补助费的使用效益、查处违纪行为等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表1-3)分别报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计划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文教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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