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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筹)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委发[1997]42号 1997年7月4日)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的初审意见》(沪证市[1997]01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可向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总股本为33500万股,其中,境内发起人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持有873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6.08%,中国港湾建设工程总公司持有58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7.39%;北京融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33.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10%;境外发起人香港振华工程有限公司持有873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6.08%;澳门振华海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166.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50%;境内上市外资股100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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