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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7]401号 1997年7月7日)


  近年来,一些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税收流失现象比较普遍,对完成增值税收入计划造成不利影响,1997年以来形势更为严重。为了摸清情况,分析原因,堵塞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漏洞,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以及批零兼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统称商业企业),各地的检查面不得低于全部商业企业的10%。检查的重点对象为:
  (一)大中型商业企业;
  (二)销售额、增值税税负变动明显异常的商业企业;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四)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商业企业。
  二、检查所属时间
  企业1997年上半年和1996年全年的纳税情况,如有必要可追溯到其他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商品购销均不入帐,利用帐外经营逃避纳税义务。
  (二)瞒报销售额。
  1.商品销售收入实现后,不完全入帐或将帐款转移(包括现金收入);
  2.以实物形式接受销售企业的返还利润,实物不按购、销核算,利用其他有关帐户,隐瞒销售额;
  3.以商品削价为名隐瞒销售额;
  4.经销业务按商品进价核算销售额,其毛利按代购手续费核算,变增值税为营业税;
  5.视同销售、价外费用以及兼营等项目的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
  (三)迟报销售额。
  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如实进行申报。
  (四)进项税额抵扣不实。
  1.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将固定资产、兼营业务的支出费用及政策规定不予扣税的部分消费品挤入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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