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行汇差执行年利率10.17%。
(五)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利率和库存现金占用的资金利率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7.92%。并随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二、结息规则
(一)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国家专项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二)除另有规定外,对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贷款利息的计收复利。对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
(三)199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1995年7月1日起,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档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重新确定下一年贷款利率。
三、加收利息的规定
(一)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息:1995年7月1日前分别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和50%利息,1995年7月1日后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四和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对1995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四和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二)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期限为依据,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按累计计算的同档次利率计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处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计收利息。
(三)贷款展期规定: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一年以下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贷款,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四)加收利息范围
1.除违约违规外,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粮棉油定购贷款、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以及计划内调销贷款逾期部分不加收利息。
2.粮油议购贷款、其他调销贷款、加工企业贷款以及粮油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3.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4.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6)392号文件规定,对挤占挪用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