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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办法

  25. 281有价证券
  (1)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有价证券,转入企业“短期投资”科目。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转入企业“长期投资”科目。
  26. 301基建拨款
  (1)“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限额存款”余额后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2)“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器材转账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中上述性质的拨款部分的余额,全部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3)“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上述性质的拨款部分,属于财政自筹或电力部自筹拨款部分,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属于公司自筹或单位自筹拨款部分,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前的部分,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1993年7月1日会计制度改革后企业挂账拨入的部分,冲销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
  (4)“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其他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以及“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其他拨款部分,属于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
  (5)“基建拨款”科目所属“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未动用的预算拨款限额指标,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6)“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抵减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余额中性质相同的部分。
  27. 302联营拨款
  “联营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实收资本”科目。
  28. 303企业债券资金
  “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应付债券”科目。
  29. 304基建投资借款
  “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长期借款”科目。
  30. 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企业“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31. 306其他借款
  (1)“其他借款”科目余额中,期限在一年以内到期的部分,转入企业“短期借款”科目。
  (2)“其他借款”科目余额中,期限在一年以上到期的部分,转入企业“长期借款”科目。
  32. 321上级拨入资金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中,1993年6月30日会计制度改革前的部分,转入企业“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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