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接轨办法
(财会字[1997]18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轨的主要步骤
(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三)将建设单位会计科目余额转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
(四)对接轨后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五)编制接轨后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六)对接轨工作进行总结、检查、验收。
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单位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财务、计划、统计、物资、概预算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接轨工作小组。
(二)对在建工程、已完工但尚未还清借款项目逐项进行清理。
(三)对借款合同进行清理,基建借款与有关银行核对一致,统借统还借款与集团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对一致。
(四)对基建拨款进行核实。
(五)建设单位与工业企业往来款项核对一致。
(六)对基建结余,主要是库存积压物资等,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查,作出鉴定。
(七)清理项目竣工决算,个别已完工未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的应补办手续。
(八)编制接轨前建设单位、工业企业会计科目余额表和会计报表。
三、对建设单位、工业企业接轨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建设单位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基建拨款”、“联营拨款”、“企业债券资金”等科目余额分析对冲。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二)调整工业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余额
取消“在建工程”科目,增设“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各项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各项支出,如更新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专用拨款工程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