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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国内经办行之间资金划拨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国内经办行之间资金划拨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法》(工银发(1989)70号)实施以来,为规范国内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划拨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行通讯手段和核算手段电子化进程的加快,现行联行外汇往来办法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为了加快国内分行之间外汇资金划拨速度,促进外汇业务发展,提高我行竞争能力,总行决定改革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核算办法,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国内经办行之间资金划拨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核算办法》同时废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国内经办行之间资金划拨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凡在总行开立“同业存放款项”往来账户,并已开通SWIFT/PCC通讯网络的分行(详见附件三),应通过总行对其他具备相同条件的分行进行国内款项汇划。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分行(详见附件四),如需与国内分行间发生款项汇划业务,只能接收具备SWIFT/PCC条件分行的收款,主动发送则需通过管辖省行或具备条件的分行划转。
  二、从7月1日起,凡办理国内外汇资金汇款业务,停止使用“431联行外汇往来”科目。7月1日以前发生的联行往来业务,仍使用“431联行外汇往来”科目进行清算。各行在处理完1997年上半年外汇联行业务后,必须加报一份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并注明“1997年最后一份”字样。
  三、对于各机构停用待销毁的空白联行外汇报单及停用的联行外汇往来业务专用章(即联行行号章),总行将另行发文处理,7月1日以后凡分行之间进行业务查询查复事项均使用SWIFT查询格式,如邮寄查询一律加盖业务公章。
  四、执行新办法后,密押使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已开通PCC的外汇业务经办行(见附件三),与总行及境外行发生外汇往来一律使用SWIFT密押,原电传密押主要用于分行间证实、查询和在紧急情况下备用。
  2.未开通PCC的分行(见附件四),与总行和境外行发生外汇往来,电传密押使用方法不变。
  3.总行对分行所有业务报文用SWIFT格式自动发给分行,仍采用电传密押。各行对电传密押应按绝密件要求加强管理。
  五、1997年6月30日以前联行外汇往来未达查清工作应按总行要求通过传输数据方式进行。各行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的未达查清工作。

  附:

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国内经办行之间资金划拨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对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国内经办行之间外汇资金调拨、汇划款项业务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外汇资金划拨的准确、迅速、安全。外汇清算办法不同于人民币的资金清算。
  (二)外汇业务国内资金汇划办法遵循“总行开户、统一格式、即时清算、对账监督”的原则,各经办行之间、各经办行和总行之间发生的资金汇划均需逐笔经过总行中转清算,实现业务往来。“总行开户”为经办行国内资金划拨分行统一到总行开户;“统一格式”为统一规范使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即时清算”为分行之间统一采用点对点与总行逐笔当时清算;“对账监督”为即时清算产生账务,即时查核,次日正式对账单核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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